一、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。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,按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,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;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,与之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,按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,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。咨询科室: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;联系电话:0933-8610583。
二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。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,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,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。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。(对灵活就业缴费基数超过100%部分不予补贴)咨询科室: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;联系电话:0933-8610583。
三、创业担保贷款。支持创业带动就业,对符合条件的人员,从事个体经营、合伙创业可申请最高额度20万元、贷款期限最长3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;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300万元、贷款期限最长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。按规定给予贴息。咨询科室: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;联系电话:0933-8226695。
四、一次性创业补贴。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,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、退役军人、就业困难人员、脱贫劳动力、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,可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。咨询科室: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;联系电话:0933-8226695。
五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。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人员,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。就业技能培训参训人员范围:脱贫劳动力、毕业年度毕业生、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(“两后生”)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(含爱心理发员等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)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、退役军人、就业困难人员、确有就业能力、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(年龄不设上线)以及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等。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参训人员范围:企业职工(含劳务派遣人员,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)、个体工商户用工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。创业培训参训人员范围:脱贫劳动力、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(普通本科高校、中高职院校、技工院校)、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(“两后生”)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、退役军人、就业困难人员、普通高校学生及高职、中职、小微企业主、个体工商户等群体和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。咨询科室: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;联系电话:0933-8213434。
六、就业见习补贴。支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、政府投资项目、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,组织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-24岁失业青年开展见习,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见习补贴,对留用率达到50%-60%(不含60%)、60%-70%(不含70%)、70%及以上的,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、1350元和1500元。咨询科室:市人才中心普通高校毕业生择业指导科;联系电话:0933-8226225。
七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:市内普通高校、中等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困难毕业生(城乡低保家庭、贫困残疾人家庭、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、特困人员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),可申请领取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。咨询科室:市人才中心普通高校毕业生择业指导科;联系电话:0933-8226225。